關于離職證明的三問三答,不注意小心惹官司!太和鼎信
俗話說:天下無不散的筵席。在HR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代表公司迎來送往。而如今的職場是年輕人的天下,員工頻繁跳槽也已經成為職場常態。
不管是員工入職還是離職,都離不開離職證明。各位可千萬不要小瞧了這一張紙,因為離職證明產生糾紛讓公司吃官司的例子可不少。
今天咱們就圍繞著離職證明來回答幾個HR工作中遇到過的幾個問題。
1、公司有權不給員工離職證明嗎?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: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,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。
劃重點:
也就是說,法律規定:企業需要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,及時開具離職證明。否則一旦追究,企業極有可能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。
2、 員工離職證明上哪些需要寫,哪些不能寫?
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四條規定: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、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,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、工作崗位、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。
劃重點:合同期限、合同終止或解除日期、崗位以及工作年限
為了盡可能保證企業與員工雙方的權益,離職證明要這樣開具:
這里送您一個不會出錯的離職證明參考模板:
離職證明(個人留存)
茲證明____先生/女士(身份證號碼:)于 ____ 年 _ 月 _ 日入職我公司____ 部門擔任__職務,勞動合同期限 為__年。
至____年__月__日因 個人原因 離職,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。相關離職、交接手續已辦妥,即日起終止原勞動合同,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。
另外,__先生/女士仍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義務。
特此證明。
員工簽名:
有限公司
____年 __月 __ 日
3、新員工沒有離職證明,可以辦理入職嗎?
有一個問題相信很多HR都遇到過,就是好不容易在茫茫簡歷中找到了一個跟崗位契合的,又面試過一輪、二輪、三輪……,滿足了用人部門和領導的要求準備入職了。但是!這個新員工他/她提供不了離職證明!
如果僅僅因為這個原因而放棄應聘者未免有些不近人情,而且重新招聘花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也很大;但是如果真的正常錄用,一旦后續由于合約問題引發糾紛,對于公司同樣有不利影響。
如果HR遇到這樣的情況,我們可以這樣應對:
這里送您一份承諾書模板:
承諾函
本人__,身份證號:____關于離職證明的三問三答,不注意小心惹官司!太和鼎信,向__公司鄭重承諾,本人已經與__公司勞動合同解除,若因本人問題 ,給__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后果,一律由本人承擔。
承諾人(簽名):
年 月 日
通過這三個步驟的工作,基本上可以確認企業聘用該員工是否存在風險。如果新員工簽署了承諾書,并且背景調查結果顯示沒有問題,還是可以照常錄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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