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建議收藏】《房屋租賃合同》示范文本及律師填寫指導意見
全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范本,相對于各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或國土規劃局提供的租賃合同,這個版本比較簡單,不過基本的合同要素都已齊全。不想過于復雜的,熟人之間的合同可以考慮采用。下面提供一些填寫指導意見:
合同當事人信息
出租人、承租人:與證件核對后填寫法定姓名或名稱,避免填寫曾用名、別稱、簡稱或出現異體字,如果劃線空格足夠的話,可以把身份證號(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)或電話號碼填上,身份證號等證件號也可以在合同末尾的簽署表格中填寫。
第一條:
房屋面積:填寫時注意注明“以實際面積為準”,通常租房前都會先帶客看房,有此備注可以避免實際標注面積數有誤差時產生糾紛。
如果是承租方的話,注意留存出租人對出租的權利憑證,例如不動產權登記證,以憑證記載的面積為準。如果是二房東的話,則提供包含可轉租條款的租賃合同,或者授權出租的授權委托書。如果沒有前述權利依據,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。
第二條:
租賃期限:不得超過20年,該限制期間也包括續租時,原租期未屆期間與新續租期的總租期。在即將屆滿20年之前,應重新簽訂合同,不可自動延長。
第三、四條:
租金:金額應大寫,防止被篡改,如“壹萬元整每年”。
租金支付方式與期限:需明確支付時間(如每月5日前)、支付方式可以銀行轉賬、現金二選一的方式,但不建議寫“銀行轉賬或現金”,這種兩可的模糊方式,現實中容易產生是否支付現金的糾紛。
如果是銀行轉讓的話,賬戶的戶名應與出租人一致,如果不一致應明確記載在合同中,或者有出租人另行單獨簽署賬號確認的文書,如果是微信轉賬的話,參考銀行轉賬的做法。
第六、七條:
房屋用途:用途限制應當明確,且需符合房屋的性質(如住宅/商用,不得開餐廳等),擅自改變用途的將構成違約,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,如果特別在意的,也可以對此約定一定的違約金,加強約束。
維修責任:根據法律規定,出租人通常負責結構性維修(如屋頂、墻體、管道),承租人則負責日常維護(如燈泡更換),如果出租人應維修的責任怠于履行的,承租人可以協商由其自行墊付費用維修后,由出租人承擔,如果出現危房影響使用目的的,承租人還可以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。
第八、九條:
裝修許可:需出租人書面同意裝修范圍,未經同意可能被索賠和主張解除合同。如果同意的,還應對裝修物的歸屬和處理進行約定,如恢復原狀或折價補償。
轉租許可:未經書面同意轉租,出租人可解除合同。 允許轉租的, 最好明確轉租期限,轉租期限不超過本合同的租賃期限。應注意的是轉租期間,承租人仍有需要承擔承租人的相關責任,除非終止本合同,改由新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簽訂合同。
第十二條:
如果是期滿到期的,通常就是到期日返還房屋,按房屋的約定狀態返還(如果約定附帶裝修物或按恢復到出租前的自然合理狀態等);如果逾期未返還房屋的,需要參照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用費,雙方也可以在第十三條的“違約責任”中約定更高的占用費標準。
第十三條:
違約責任:除了前文提及的占用費標準外,可對下文提及的“滯納金”標準進行明確,最好勿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(LPR)利率的四倍,如果不清楚的直接約定一個合適的比例,如年化12%。
此外還可以約定擅自轉租或損壞房屋需賠償實際損失時,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,或者默收本合同第八條支付的“定金”。
如果前述約定的違約金或定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,違約方可請求法院予以降低。
第十四條:
爭議解決:如果選擇仲裁的話,應寫明具體準確的仲裁委員會名稱,否則有可能產生爭議帶來不必要的麻煩,或者使仲裁條款被認定無效。
如果當地沒有方便的仲裁機構就直接選“(二)”,或者直接劃掉,此時,如果糾紛導致起訴的,通常由租賃房屋所有地法院管轄。
第十五條:
其他約定事項:根據需要補充約定,例如承租人對房租賃屋優先購買權的行使,承租人過世后同住人行使繼續租賃權等。如果沒有補充的,應劃掉,避免被添加篡改。
簽署表格:
如果當事人信息名稱中沒有填寫證件號碼的,此處應填寫。
公證或鑒證有的話,對于證明合同的真實性有幫助,但法律上不是必須的,公證或鑒證的人通常要求與租賃事宜沒有直接的利益關聯。
簽合同的同時應留存對方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,如果對方非個人的,實際簽名的授權代表(及其授權委托書)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也要留存,以便日后爭議時備查,作為起訴立案材料,這點很重要。
以上意見僅供參考。